您好,请问民法典规定业主专有部分是什么意思

你好!我国《物权法》规定,业主对住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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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的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。业主的义务如下: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;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,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;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,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
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第二百七十二条
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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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权利是指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,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、收益权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罢免权、知情权、监督权、撤销权,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,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条 
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第二百四十一条 
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用益物权人、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,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。
第二百七十一条
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第二百七十三条
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